西安市小学招生对象主要包括:西安户籍适龄儿童、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
一、随迁子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随迁人员是指非西安市户籍并取得西安市居住证的务工人员及西安市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户籍到城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
非西安市户籍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务工、户籍、流出”等证明材料,到其居住地对应审核点或区教育局指定审核点进行入学信息审核;
西安市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户籍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证明及能表明在西安市区有合法稳定居住、务工和流出等证明材料,到其居住地对应审核点或区教育局指定审核点进行入学信息审核。
1.居住证明
(1)非西安市户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
①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在学区内的居住证。
②租房户提供有效租房合同、现租住地社区或村委会的居住证明。
③购房户提供在对应学区购房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现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的居住证明。
(2)周至县、蓝田县和鄠邑区户籍在西安市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需提供:
①租房户提供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在西安市居住的有效租房合同、现租住地社区或村委会的居住证明。
②购房户提供在西安市购房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现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的居住证明。
2.户籍证明
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及父母的身份证及复印件(随迁子女户籍随父母一方者,需提供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出生证或父母结婚证)。
2023年小学新生入学的适龄儿童是指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父母要提供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延缓入学证明并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籍信息核验。
3.务工证明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在西安市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法人为随迁子女父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4.流出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同意学生流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父母需准备原件及复印件以备审核和实地查验,流出证明原件及其他证件复印件用于存档。
二、西安市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
按照《西安市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一览表》相关要求,根据不同准入类对象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到审核点参加审核。
序号 | 对象 | 证明材料 |
1 |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公安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适龄子女 | 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认定后出具的介绍信。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残疾军人证、残疾警察证和原籍区县民政局介绍信,公安英模证书。 |
2 | 长期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人员,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父母工作单位主管厅(局)介绍信。 |
3 | 按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 | 市人才办认定的相关证明。 |
4 | 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适龄子女 |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归国人员证明或教育部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营业执照等。 |
5 | 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 |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县以上政府相关证明。 |
6 | 长期患重病人员和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 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区县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残疾证。 |
7 | 我市接收的复转退伍军人的适龄子女 | 区县以上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证明材料,父母本人复转退伍证件。 |
8 | 华侨适龄子女 | 市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华侨与入学儿童少年关系证明、居住证明。 |
9 | 香港和澳门籍适龄儿童少年 | 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 |
10 | 台湾籍适龄儿童少年 | 西安市台办出具的证明,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 |
11 | 外国驻我外交人员或使领馆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有效外交身份证件及监护人与入学儿童少年的关系证明。 |
注:1、1—7类政策规定准入的学生除提供上表所列证件外,还需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同意学生流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材料、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我市居住证或我市居住证明或户口簿。
2、其他特殊情况由各区县、开发区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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